商标异议决定书 SBCROCSNB 46226085

阅读:59661 2021-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晓影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晓影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6226085号“SBCROCSN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

  异议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晓影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晓影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6226085号“SBCROCSN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BCROCSNB”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73725号“CROCS”商标、在先注册的第3761787号“CROC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衬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CROCS”,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226085号“SBCROCSN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SBCROCSNB 462260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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