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404837号“漳河柑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漳河柑橘 71404837

阅读:130144 2024-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荆门市漳河镇漳发柑桔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04837号“漳河柑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玉米;植物;活动物;活家禽;籽苗;植物种子;饲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

  申请人:荆门市漳河镇漳发柑桔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04837号“漳河柑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玉米;植物;活动物;活家禽;籽苗;植物种子;饲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柑橘”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人已对驳回时引证的第57126377号“漳河优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956176号“漳河娃娃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3658号“漳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547262号“漳河优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957617号“漳河果冻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583106号“老漳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设计理念、构成元素、整体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并且在当地市场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由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四由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被宣告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玉米;植物;活动物;活家禽;籽苗;植物种子;饲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柑橘”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放弃“新鲜柑橘”外的其他商品,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柑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玉米;植物;活动物;活家禽;籽苗;植物种子;饲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本文《关于第71404837号“漳河柑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漳河柑橘 714048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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