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蟹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泰鑫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14078号“蟹王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申请人放弃“宴”的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即为“蟹王”,“蟹王”申请注册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指定服务与“蟹”之间的关系。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蟹王宴”,申请人虽放弃文字“宴”的专用权,但就普通消费者而言,其依然是认读申请商标时不可或缺的识别部分,将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餐厅、餐馆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