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界(成都)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854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委托设计团队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申请人在商标设计中,通过重新拆分汉字笔画的方式,创造了一种从未存在过的表意符号。申请商标并非简单地模仿或复制现有汉字,而是通过艺术手法对汉字笔画进行重新解构与组合,创造出了全新的视觉形象。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