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614265号“火锅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火锅鼎 26614265

阅读:86273 2024-10-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邵誌源(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列列)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燕华 原申请人因第26614265号“火锅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1931号决定,于2024年01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原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

  申请人:邵誌源(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列列)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燕华

  

  原申请人因第26614265号“火锅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1931号决定,于2024年01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原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三年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申请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原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持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向我局提交证据。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电子扫描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餐饮服务费发票;

  3.工商银行客户端登录页面、账户信息;

  4.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营业执照;

  5.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苏州市公章刻制行业协会公章备案证明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台州市路桥家宁家用电器商行于2017年9月26日申请注册,201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2020年3月20日经核准转让予李列列,2024年3月13日经核准转让予邵誌源,即本案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仅能证明台州市路桥家宁家用电器商行于2021月10月1日向台州市路桥意如坊餐饮店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但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2为台州市路桥意如坊餐饮店开具的餐饮服务费发票,但未显示复审商标,而且开具的数量较少,金额较小,在没有销售资料、宣传资料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可以合理推定上述证据所显示的使用属于象征性使用。证据3-7大多不在指定期间,而且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综上,上述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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