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双奇(泉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元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694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2236826号图形商标、第60462224号“Mountain Equipment Company及图”商标、第3731554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尚未生效。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服装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外,无论引证商标二最终是否有效,均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