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艾雅纳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乐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29439号“卡拉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95298号决定,于2023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3]第W09529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申请人就一直将其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并未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微博截图及百度网页截图、相关网址链接;
2、相关商品图片;
3、相关托运单、发货单及送货单;
4、店铺商品照片及微信聊天截图;
5、商品检验报告;
6、参展申请表及发票、参展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不足,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应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百度链接页面;申请人名下化妆品备案信息;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商标公告信息;中婴网关于申请人参加2018年中国美容博览会的报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至4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5商品检验报告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该证据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在案并无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表明复审商标产品已实际进入市场进行销售;证据6中参展申请表、发票与参展照片信息不一致,该证据真实性存疑,无其他证据佐证,该证据我局不予认可。上述证据申请人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确已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肥皂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