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12175号“菲慕思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菲慕思尔 40312175

阅读:93617 2024-10-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国菲慕思尔品牌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肖华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盈富商务中心楼 申请人因第40312175号“菲慕思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6130号决定,于2024年03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国菲慕思尔品牌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肖华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盈富商务中心楼

  

  申请人因第40312175号“菲慕思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6130号决定,于2024年03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6130号决定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20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电炊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灯;原子堆;冰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在过去的三年时间里,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查看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经公证的天猫店铺截图、商品截图及评价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沈阳聚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23年8月27日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9月20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电炊具”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为经公证的天猫店铺截图、商品截图及评价截图,其中商品截图以及评价中带有商品图片的截图中所显示的商品上均未含有复审商标文字“菲慕思尔”,所显示的的标识均为“femous”,且该“femous”标识被申请人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已有注册商标,上述证据不能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虽然天猫店铺截图及关于商品详情的截图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文字“菲慕思尔”,但我局认为天猫店铺截图及关于商品详情的部分内容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交易记录详情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电炊具”商品上确已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炊具”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炊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

本文《关于第40312175号“菲慕思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菲慕思尔 403121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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