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404703号“云光商场家具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光商场家具城 75404703

阅读:29941 2024-10-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云峰绿洲草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04703号“云光商场家具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1491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

  申请人:北京云峰绿洲草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04703号“云光商场家具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1491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云光商场家具城”申请人已经营多年,尤其是家具产品已得到众多消费者的认可。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家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云光商场家具城”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云光”文字,两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

本文《关于第75404703号“云光商场家具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光商场家具城 754047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35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