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镇江星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千理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189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3359558号“江城田记及图”商标、第16222876号“豪旺来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所指事物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