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迪米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06263号“校园一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85283号“校园一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注册成功。申请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精心培育出的知名品牌,并没有虚假宣传,是非常符合行业特征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雨衣;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校园一品”,引证商标为“校园一族”,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该标志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