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亿明眼视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颖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49201号“滨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5314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广告设计;广告策划;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工商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税款准备”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