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石龙镇江南糖果厂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精业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36800号“江南J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580316号、第17978089号、第21130910号、第40555042号、第40572395号、第7457050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六已被驳回。申请人的第1173197号“江南JN及图”商标、第13363344号“JN及图”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酥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酥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含“江南”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