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东渡灯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东渡灯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5139211号“思华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华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表;珠宝首饰;宝石;黄金;戒指(首饰);首饰盒;人造宝石;翡翠;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099960号“施华洛”商标、第385013号“施华洛世奇”商标、第18067203号“施华洛世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首饰;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类似,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139211号“思华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