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廊坊博思韬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共笙国际商贸(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廊坊博思韬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共笙国际商贸(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37725933号“爱之洁 AIJ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之洁AIJIE”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食品;消毒纸巾;月经内裤;失禁用尿布;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布;婴儿尿裤;防溢乳垫;产包”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爱之洁AIJIE”可为理解为“爱它的洁净”或者“爱洁净”,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缺乏应有的显著性,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理由,因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725933号“爱之洁 AIJI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