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知存科技 44262048

阅读:56281 2021-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知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曦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知存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曦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南京至力高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4262048号“知存科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

  异议人:北京知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曦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知存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曦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南京至力高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4262048号“知存科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知存科技”指定使用于第9类“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于第9类“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上未在先申请注册异议人引证的“知存科技”商标,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中国已在先使用“知存科技”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62048号“知存科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知存科技 442620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2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