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张建
委托代理人:标元素(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滕州市荆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滕州金誉艺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建对被异议人滕州市荆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4259788号“鲁班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鲁班家”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米酒;白酒;黄酒;烧酒;除啤酒外的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555273号“鲁班”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蒸馏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鲁班”,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59788号“鲁班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