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卡罗来纳赫雷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黄岩新欣五金塑料厂
异议人卡罗来纳赫雷拉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黄岩新欣五金塑料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5452808号“H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K”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洗衣液;清洁制剂;浸有清洁制剂的纸巾;芳香精油;成套化妆品;假睫毛;婴儿爽身粉;牙齿清洁制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03705号“HC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香精油;润肤液;口香水;动物用化妆品;研磨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书写形式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洗发液;洗面奶;洗衣液;芳香精油;成套化妆品;假睫毛;婴儿爽身粉;牙齿清洁制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452808号“HK”商标在“洗衣液;洗面奶;洗发液;芳香精油;婴儿爽身粉;假睫毛;成套化妆品;牙齿清洁制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