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拼多汇 43125561

阅读:94704 2021-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拼多汇分润商城(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拼多汇分润商城(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3125561号“拼多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

  异议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拼多汇分润商城(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拼多汇分润商城(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3125561号“拼多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拼多汇”指定使用于第41类服务“学校教育服务;教学;培训;幼儿园;流动图书馆;玩具出租;动物训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64487号、第17764344号、第17764474号“拼多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第35类“广告宣传”等、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788465号、第30061381号“拼多多”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动物园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125561号“拼多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拼多汇 431255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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