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KHARASO 43962301

阅读:101759 2021-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永百成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巴格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永百成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巴格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962301号“KHARAS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永百成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巴格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永百成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巴格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962301号“KHARAS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HARAS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杜松子酒;利口酒;白兰地;威士忌;含水果酒精饮料;朗姆酒;伏特加酒;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等。异议人在先于类似商品上并未申请注册与被异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和模仿其商标恶意抢注,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宣传使用“KHARASO”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962301号“KHARAS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KHARASO 439623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0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