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新方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思维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新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2659098号“新一代德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一代德高”指定使用于第1类商品“铺设瓷砖用黏合剂;地板、天花板和墙砖用黏合剂;固化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30767号“德高DAVCO及图”商标、第16186625号“德高美缝剂”商标、第1524749号“德高;DAVC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类“工业硅;增塑剂”等、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灰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36476号“派丽德高PAREXDAVC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墙砖粘合剂”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已被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新一代德高”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派丽德高PAREXDAVCO”均含有“德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59098号“新一代德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