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三玖海 44764944

阅读:111425 2021-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敏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4764944号“三玖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敏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4764944号“三玖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玖海”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糕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9118号“999”、第13915660号、第28760465号“三九”商标、第9642910号“三九医药999及图”、第41156818号“三九智选”、第20848906号“三九商道”、第16105635号“三九本草坊”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红糖”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及消费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区别明显,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条款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64944号“三玖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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