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猿来入此 44239773

阅读:91241 2021-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沐伊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松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沐伊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239773号“猿来入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

  异议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沐伊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松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沐伊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239773号“猿来入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猿来入此”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90457号、第21649484号“猿题库”商标、第21647465号“猿辅导”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辅导(培训)”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具有明显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39773号“猿来入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猿来入此 442397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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