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永菲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永菲尔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3157343号“潍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潍创”指定使用于第11类“运载工具用灯;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车辆用除霜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455866号、第11301211号“创维”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157343号“潍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