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胡光荣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胡光荣对被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612091号“双10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10季”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检测;测量”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文字中“双10”为描述购物促销活动的词汇,已成为通用名称,但异议人提供的各大电商平台进行双十促销活动的证据等不足以证明“双10季”已成为零售、电商、物流等行业的通用名称,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文字仅直接表示了服务提供的时间属性及内容特点,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检测;测量”等服务上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双10季”为提供服务的时间或内容,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日期和节日的表达,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我局认为“双10季”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612091号“双10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