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奥仁治品牌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摩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仁治品牌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摩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4140721号“MORAN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RANGE”指定使用于第42类“建设项目的开发;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091128号“ORANG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双方商标英文构成、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140721号“MORANG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