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土家三峡 40483410

阅读:18532 2021-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湖北福康生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祈年殿知识产权服务(湖北)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宜昌和稻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福康生茶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宜昌和稻香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0483410号“土家三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

  异议人:湖北福康生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祈年殿知识产权服务(湖北)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宜昌和稻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福康生茶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宜昌和稻香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0483410号“土家三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土家三峡”指定使用于第30类“面粉;大米花;锅巴;谷类制品;米”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28709号“土家人TOGREEN及图”商标、第3507995号“土家人”商标、第5946241号“三峡苕酥”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糕点;米;锅巴;谷类制品;豆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83410号“土家三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土家三峡 404834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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