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191405号“老南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南门 76191405

阅读:82192 2024-1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邓长江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91405号“老南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结合主营业务需要,请求裁定申请商标指定在4301类似群组的“酒吧服务,快餐店服务,小酒馆服务,饭店,自助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申请人:邓长江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91405号“老南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结合主营业务需要,请求裁定申请商标指定在4301类似群组的“酒吧服务,快餐店服务,小酒馆服务,饭店,自助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外卖餐馆,安排酒店住宿”部分服务项目的申请并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申请人主动放弃指定在4303、4306类似群组的“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部分服务项目的注册申请。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1661号“老南门 LAO NAN M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保留的4301群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26880号“南门 NAN M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36522号图形商标、第34814276号“南门楼”商标、第6941421号“老南门老码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五、引证商标三至五已共存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准共存在4301类似群组上。六、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与使用,已经与相关公众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照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经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不予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则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老南门”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

本文《关于第76191405号“老南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南门 761914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7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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