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景德镇市顺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52490号“瓷都顺风 CI DOU SHUN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65732号图形商标、第36971503A号“东程假期 DOCH·HOLIDAY及图”商标、第26940106号“万宝营及图”商标、第13226863号“乾坤生物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贮存、货物递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旅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送旅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贮存、货物递送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