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一凡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84069号“钻石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显著性,能够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钻石纱”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