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126226号“XIHE FOO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XIHE FOOD 55126226

阅读:149380 2024-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冯宗珠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熙和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对第55126226号“XIHE FOO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并无真实使用目的,构成 “不以使用为…

  申请人:冯宗珠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熙和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对第55126226号“XIHE FOO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并无真实使用目的,构成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应当予以无效宣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熙和 XIHE”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于市场上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熙和医疗经营场所图片;2、熙和医疗宣传物料图片;3、微信公众号截图;4、门诊收费票据、门诊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备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已经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广泛的使用,申请人基于《商标法》第四条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二、争议商标注册申请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未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基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三、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未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基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参展协议及参展图片;2、被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绘制账单、账目报表”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其在医疗服务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绘制账单、账目报表”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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