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春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80577号“雪山妈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99263号商标、第576793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雪山”,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新鲜蔬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