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聚源德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32446号“哈利板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49120号商标、第68047107号商标、第27459306号商标、第40050857号商标、第70523870号商标、第21605121号商标、第700357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