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喜福源(上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50948号“液体黄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没有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液体黄金”是用来形容某种液体东西或材料的贵重,抽象名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