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869631号“锦伊御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锦伊御食 75869631

阅读:72072 2024-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顺铭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69631号“锦伊御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04378号“锦黟御食”商标(以下称)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

  申请人:上海顺铭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69631号“锦伊御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04378号“锦黟御食”商标(以下称)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对成语“锦衣玉食”的不规范使用,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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