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黎树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盛庄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71864号“Le Premi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4514号决定,于2024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化妆品”等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在“香水;香皂;洗面奶;洗发液;护发素;美容面膜;化妆品;非医用香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香精油;牙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实地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规定的三年期间并未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 “香水;香皂;洗面奶;洗发液;护发素;美容面膜;化妆品;非医用香膏”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有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检测费发票;2、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备案产品包装图;3、销售发票;4、产品图片。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
2024年7月24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复审阶段证据及撤三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其对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护发素;洗面奶;非医用香膏;香皂;洗发液;香精油;牙膏”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护发素;洗面奶;非医用香膏;香皂;洗发液”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为使用复审商标进行了相应的准备工作,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销售,证据3中发票显示标识均非复审商标,证据4为自制证据。综上,仅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护发素;洗面奶;非医用香膏;香皂;洗发液”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护发素;洗面奶;非医用香膏;香皂;洗发液”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