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287350号“秦学好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秦学好问 76287350

阅读:162716 2024-1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格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87350号“秦学好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秦学好问”为申请人基于与陕西历史博物馆之间的合作为基础,所原创的词汇,其并非是对成语“勤学好问”的不规范使用,不具有消极影响。…

  申请人:西安格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87350号“秦学好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秦学好问”为申请人基于与陕西历史博物馆之间的合作为基础,所原创的词汇,其并非是对成语“勤学好问”的不规范使用,不具有消极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联系,并在相应市场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服务合同、宣传图片、相关决定书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秦学好问”易被联想到成语“勤学好问”,系对成语“勤学好问”的不规范使用,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混淆相关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对成语特定词汇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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