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金怀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17960号“金隆宇JLYC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86140号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51492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