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芙蓉区纽徕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88961号“New 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1795号“newrest wagons-li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类)、国际注册第1271795号“newrest wagons-li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类)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截图、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ew Resh”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newrest”的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导游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培训、文化、体育和/或娱乐性质的游戏、竞赛、专业展览会和展览会;旅客陪伴,包括儿童、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陪伴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