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井陉伴山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72470号“乡愁伴山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63161号“伴山邀”商标、第58070883号“伴山邀”商标、第61213524号“伴山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上述引证商标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引证商标三已被提无效宣告申请,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聊天记录、时间戳证书、抖音平台主页、视频截图推送文章、聊天记录和收款记录、销售发票、在先裁定书、引证商标三无效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决定予以宣告无效,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旅游房屋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上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等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