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白杨社(原申请人:北京蒲蒲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89322号“蒲蒲兰绘本馆 KID’S REPUBL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06735号“蒲蒲兰绘本馆”商标、第5035697号“蒲蒲兰绘本馆;KID S REPUBLIC”商标、第64193962号“蒲蒲兰”商标、第28106725号“KID'S REPUBL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转让至株式会社白杨社名下,不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68435号“KIDZREPUBL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整体有明显区别于“REPUBLIC”(共和国)的其他含义,其注册申请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至四经我局核准均已转让予株式会社白杨社。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 “教育;提供培训”等服务上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播客的的创作(写作);安排、组织和举办计算机游戏比赛;安排、举办和组织小测验、游戏和比赛” 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商标专用权已经归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安排、组织和举办计算机游戏比赛;安排、举办和组织小测验、游戏和比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KID’S REPUBLIC”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REPUBLIC”可译为“共和国”,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