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达观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剑盾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92579号“扭扭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具备基本的商标识别功能,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具有在先使用基础,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秩序。在先已有“扭扭棒”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扭扭棒”,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