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凡恒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13360号“战斧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32178号“战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针对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我局作出决定该撤销申请不予受理的通知。该通知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战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再培训、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