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其乐库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76460号“KEEN ON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391289号“肯佐恩 KEENZON”商标、第17345351号“肯隆 KENNON”商标、第29518465号“KEETON”商标、第69977532号“KEEN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