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532808号“S 薯百十 SUTATO HUNDT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 薯百十 SUTATO HUNDTEN 76532808

阅读:67673 2024-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西元薯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长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32808号“S 薯百十 SUTATO HUNDT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252203号“多燕瘦 DAYEONSU”商标、第2325231…

  申请人:江西元薯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长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32808号“S 薯百十 SUTATO HUNDT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252203号“多燕瘦 DAYEONSU”商标、第23252313号“多燕瘦 DAYEONSU”商标、第66377298号图形商标、第31281298号“多燕瘦 DAYEON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共存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相对独立的文字“S”与引证商标三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以鱼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冻干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肉、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饮料(以奶为主)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以鱼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冻干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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