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汉经方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知中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81834号“汉医经方HANYIJING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08022号“汉医御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汉医经方”与引证商标“汉医御方”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秋梨膏;枇杷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汉医经方”、“HANYIJINGFANG”及图形组合而成,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药物;人用药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配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