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手谈魂中子(云南)围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盛鼎宏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59296号“無量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文字中不存在对商品技术等特点进行描述的词汇,也不可能存在对公众产生误导的情形。“无量”具有高于宗教用语的第二含义,且其宗教含义如“八卦”一般已经泛化,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并且在当地市场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力。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文字“量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文字“無量”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