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茜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聪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58694号“麦拌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895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并未直接描述、表示服务内容。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餐馆;外卖餐馆;餐馆预订服务;咖啡馆;酒吧服务;鸡尾酒会服务;茶馆”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