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山火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95611号“至尊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电影《大话西游》的经典人物形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1621号“至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30149号“至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至尊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至尊”,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麻将牌;纸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麻将牌;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