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73698号“爱拼AIP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爱拼AIPIN 4673698

阅读:97308 2024-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春苗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程伟 申请人因第4673698号“爱拼AIP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6330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春苗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程伟

  

  申请人因第4673698号“爱拼AIP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6330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0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多种渠道调查,均未发现任何关于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合理推测复审商标没有进行实际使用。且被申请人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宜作为认定复审商标已使用的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复审商标注册信息、商标使用授权书、被授权人的企业信息;

  2、网络搜索结果;

  3、京东和淘宝的销售产品网页截图;

  4、产品图片、经销合同、发票。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邮寄给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植物饮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6日。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3年6月7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0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果汁;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3无具体交易记录,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显示,新乡市和丝露饮品有限公司经被申请人授权,对复审商标具有使用权。新乡市和丝露饮品有限公司实际出售了“爱拼”苹果醋软饮料。鉴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苹果醋软饮料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

本文《关于第4673698号“爱拼AIP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爱拼AIPIN 46736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6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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